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1999〕22号
日期:1999-02-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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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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