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9〕1号
日期:1999-02-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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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

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资格。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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