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3号
日期:1999-01-05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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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稀土磷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1998]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稀土磷肥属复混肥,如企业生产的稀土磷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中有关复混肥免税的规定,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成本中所用的免税化肥比重高于70%的,应给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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