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8〕151号
日期:1998-09-23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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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际惯例和互惠对等原则,国务院批准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下同)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3 %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 %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按17 %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 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 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 3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工作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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