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监察》《长安》《检察日报》享受宣传文化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5号
日期:1998-01-23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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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将《中国监察》、《长安》、《检察日报》三个刊物列入享受现行对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范围,具体按财税字[1996」78号文法规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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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将《中国监察》、《长安》、《检察日报》三个刊物列入享受现行对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范围,具体按财税字[1996」78号文法规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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