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7〕195号
日期:1997-12-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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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5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1090
4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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