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来水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水源开发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豫国税函发〔1996〕193号
日期:1996-08-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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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郑国税发[1996] 259号《关于水源开发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水源开发费是自来水公司对新增用水户在申请计划用水时按计划日供水量一次性收取的,是在销售自来水之前而不是随同销售收取的。据此,我们意见:你市自来水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水源开发费不属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审计署驻郑特派员办事处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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