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6〕310号
日期:1996-05-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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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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