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236号
日期:1995-05-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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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将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由每千千瓦时3元,调至每千千瓦时3.5元。请依照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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