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5〕44号
日期:1995-04-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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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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