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酵母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文号: 豫国税函发〔1994〕24号
日期:1994-09-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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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鹤壁市国家税务局:

原鹤壁市税务局鹤税(1994)157号文收悉,关于淇县酵母厂生产的“饲料酵母”是“饲料”,还是“饲料添加剂”的问题,我们向有关单位进行了了解,“饲料酵母”属于蛋白饲料,是饲料的一种,不属于“饲料添加剂”。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我们意见,应按“饲料”征免增值税。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

抄送: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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