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4〕14号
日期:1994-04-1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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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来水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水源开发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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