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商业企业规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预明电字〔1994〕3号
日期:1994-01-2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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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有些地方反映,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疏菜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少企业纳税发生困难。

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部。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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