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明电〔1993〕72号
日期:1993-12-29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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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凡动用的部分,即年末库存余额小于年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年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为了有利于商业企业的资金周转,以保证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明年一、二月份,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动用部分可按月计算:即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明年后十个月存货动用部分,按年末库存余额小于三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计算,在年底一次予以扣除。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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