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3〕3号
日期:1993-01-19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自行车 10%
电风扇 8%
照相机 7%
录音机、放音机 5%
收音机、扩音机 5%
唱机 5%
唱片 5%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