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3〕3号
日期:1993-01-1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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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自行车 10%

电风扇 8%

照相机 7%

录音机、放音机 5%

收音机、扩音机 5%

唱机 5%

唱片 5%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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