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8号
日期:2015-07-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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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企业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及《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施法人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建函〔2015〕1号),现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具体名单以附件1中变更后的纳税人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为准)汇总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方式及预征率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的邮政服务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的规定,实行“总机构按季汇总核算,分支机构按月按销售额和预征率预缴税款”的纳税方式。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的除邮政服务外的其他应税服务增值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实行“总机构按季汇总核算,分支机构按月按销售额和预征率预缴税款”的纳税方式。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制《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附件2),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规定,按月分别核算邮政服务和其他应税服务销售额,并按1%的预征率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按季度分别汇总本级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邮政服务和其他应税服务应税销售额,按规定计算当季销项税额,扣除当季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当季应纳的增值税额,扣减当季所属分支机构已经预缴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邮政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2.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0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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