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1〕111号
日期:2011-11-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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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本法规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试点的要求,认真组织试点工作,确保试点的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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