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2日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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