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7〕76号
日期:2017-10-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