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期限的通知
文号: 汴地税发〔2009〕23号
日期:2009-02-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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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直各单位:
为解决营业税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不一致的矛盾。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六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豫政〔1989〕74号)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43号)第七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豫政〔1985〕58号)第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调整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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