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6〕90号
日期:2006-07-0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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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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