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豫地税函〔2004〕227号
日期:2004-09-0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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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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