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86号
日期:2002-12-1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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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9号)中有关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2002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的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法规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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