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号: 汴地税政三发〔1995〕10号
日期:1995-03-24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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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一条部分失效。参见:《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考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收税范围及年税额的批复》 汴政文〔2007〕70号,第一条“税额为每平方米0.20元”失效。】
各县人民政府:
杞县人民政府杞政【1994】81号文件:“关于杞县圉镇开征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及尉氏县人民政府尉政文【1995】15号“关于开征永兴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均已由市人民政府转给我们,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我市建制镇有关税收问题制定如下通知:
一、杞县圉镇乡、尉氏县永兴乡、兰考县南彰乡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拆乡建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0.20元。执行时间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据此,我市开封县的朱仙镇、陈留镇;尉氏县的洧川镇、永兴镇;兰考县的固阳镇、张君墓镇、南彰镇;杞县的高阳镇、圉镇均属于征收范围,但1987年开封市税务局考虑到市建制镇的实际情况,曾以汴税政二字(87)第40号文件规定对开封市建制镇暂不征收房产税,我们认为目前我市的建制镇已有较大的发展,应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对开封县的朱仙镇、陈留镇;尉氏县的洧川镇、永兴镇;兰考县的固阳镇、张君墓镇、南彰镇;杞县的高阳镇、圉镇恢复征收房产税。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城乡建设厅豫建乡【1989】4号文件规定:“1989年6月1日以后新批准的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按5%的税率计征。”因此,尉氏县永兴镇、杞县圉镇、兰考县南彰镇应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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