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金州水貂场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0〕854号
日期:1990-07-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辽宁省税务局:

你局辽税政四字(1990)190号《关于金州水韶场有关土地使用税税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水貂场养水貂用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