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豫税地〔1990〕25号
日期:1990-03-0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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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为照顾有些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核实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

二、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下同)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工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地,由工商部门纳税。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由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

(2)凡上地使用权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集贸市场用地,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纳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凡土地权属尚未确定的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房屋用地(关于房屋的解释按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实际使用人纳税。除上述三项列举的土地征税外,其它集贸市场用地暂不征税。地税务部核实后逐级报省税务局审批。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报省税务局审批。

四、对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的这类房屋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各类危险品是指国家规定的“爆炸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放射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等九大类。税务部门对各类危险品范围的掌握按国家有关部门列举的品名,由企业提供有关依据进行划分。各类危险物品的安全防范用地,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生产、储运各类危险品的厂房、仓库建筑设计要求规定的安全防范用地,具体由当地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用地情况划分征免界限。

六、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末作他用的,以及企业搬迁后确有场地不使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报市地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报省税务局审批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相关法规
  • 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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