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个人和外籍个人〔港澳)共有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4〕262号
日期:2004-02-1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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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内籍个人和港籍(外籍)个人共有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4〕19号)收悉。关于国内个人和外籍个人共有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内外资企业和个人仍是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条例,因此,若一项房产其产权归某国内个人和某外籍个人共同所有,应对产权双方分别计征房产税。产权所有人为国内个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产权所有人为外籍个人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房产权证上未注明双方产权份额,又无其他准确划分依据时,可暂按各占50%的比例平均划分。

二、由于对外一直沿用1951年前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有关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等政策规定几经变化,全国各地也都根据本地实际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因此,在对上述外籍个人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房产税时,可按照你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外籍个人的计征方法确定。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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