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1〕36号
日期:1991-02-1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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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9号。】

财政部(87)财税字第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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