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0〕434号
日期:1990-04-24  有效性:条款失效
字体:[  ]

【注释:部分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有关车船使用税规定失效。】

我局(86)财税地字第8号(87)财税地字第3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免税已满3年。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还不满3年的,可以继续免税到满3年为止。

二、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