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第5条、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7号,自2011年9月6日起失效。
第7条失效。参见:《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征免税问题》 税政地字〔1988〕15号,自1988年1月1日起失效。
附件第四条、第五条失效。 参见:《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4月5日起失效。】
各地、市、县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总局(87)税政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以下补充:
1. 关于县城的解释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或建制镇。
2. 关于工矿区征税问题
工矿区分为建制工矿区和未建制工矿区。对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是否划为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3.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用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产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暂缓征收房产税,对产权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集贸市场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 于售货亭征税问题
以收取租金为目的,在街道两旁修建的售货亭(包括小木房、小金属房等),其收取的租金,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自用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5. 对各类公司征税问题
对属于企业性质的以及行企合一,以收取管理费作为其全部经费来源的公司,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6. 对县以上供销社征税问题
对县以上供销社(含县)的自用房产、车辆,暂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7. 对劳改部门所属的劳改厂(矿)征税问题
对劳改部门所属的劳改厂(矿),是对犯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场所,主要是为了改造犯人,以受低付劳改费用,为了照顾其实际情况,对其所有的房产和车辆,暂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8. 对专用汽车征税问题
对专用于石油地质作业、建筑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专用车辆,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扎路机等,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9.对特种机动车辆征税问题
对特种机动车辆征税问题,仍按《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按辆计征的规定办理。
10.关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免税时间问题(省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能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 糖蜜池、 室外游泳池 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 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 压缩空气、 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 升降机、 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部门的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作业 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揽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
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三年后应按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