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地字〔1987〕7号
日期:1987-05-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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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据煤炭工业部最近来函反映,该部所属八个防排水抢救站担负全国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由于该站的工作性质具有消防、救护性质,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要求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为了支持煤矿的抢险救灾工作,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附件: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附件:
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1.开滦防排水抢救站(开滦矿务局代管),河北省唐山市
2.峰峰防排水抢救站(峰峰矿务局代管),河北省邯郸市
3.济南防排水抢救站(山东煤炭总公司代管),山东省济南市
4.郑州防排水抢救站(河南省煤炭厅代管),河南省郑州市
5.江西防排水抢救站(江西省煤炭厅代管),江西省青江县
6.重庆防排水抢救站(四川省煤炭厅代管),四川省重庆市
7.阜新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阜新矿务局代管),辽宁省阜新市
8.双鸭山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双鸭山矿务局代管),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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