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文号: 豫政〔1987〕5号
日期:1987-01-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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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9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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