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关于畜牧养殖建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5〕8号
日期:2005-05-18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

开封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畜牧养殖建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汴财农税【2005】2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养猪场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44号)文件中“猪场建房(包括鸡、牛、羊场建房)占用耕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此,畜牧养殖建房占用耕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复。

相关法规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畜牧养殖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