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畜牧养殖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2002〕48号
日期:2002-12-1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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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

周口市财政局:

你市《关于畜牧养殖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周口农税【2002】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养猪场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农税字【1988】44号)规定,猪场建房(包括鸡、牛、羊场建房)占用耕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至于“畜牧养殖用地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属于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各级土地部门要大力支持”等规定,并不涉及耕地占用税征免问题。对畜牧养殖业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关于畜牧养殖建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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