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字〔1998〕36号
日期:1998-11-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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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高速公路线路以外建设项目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新财农税字【1998】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批复》(财农税字【1992】33号)的规定:公路线路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可享受按低限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因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占地,如生活、生产服务区、检查站、监控中心、养路道班、堆货场、工程队、洗车场以及收费站生活办公区等用地,不得享受按低限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应当按当地适用税率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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