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登封矿区铁路用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函
文号: 豫财农税字〔1998〕29号
日期:1998-09-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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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铁路局:
你局《关于登封铁路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豫铁计【1998】0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登封矿区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计能源【1993】772号)的意见,登封铁路属于国家能源投资公司、郑州矿务局和河南省三家共同投资建设的矿区铁路,对此类问题,《财政部复关系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街道、人行道、厕所和市场等公共设施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问题》(财农税字【1988】58号)和《财政部关于铁路联营货场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财农税字【1990】49号)明确规定:对企业修建的铁路专用线和铁路联营货场用地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因此登封矿区铁路占用耕地,应照章交纳耕地占用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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