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新郑机场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农业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豫财农税字〔1998〕17号
日期:1998-07-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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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河南省管理局:

省政府转来你局《关于新郑机场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农业税等费用的请示》(民航豫局【1998】7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郑州新郑机场属民用机场,按照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财农字【1987】第206号)规定: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候机楼、雷达设施用地,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用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郑州新郑机场1997年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征用新郑市耕地5983亩,我厅按照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批复免征郑州新郑机场耕地占用税面积5220亩。另外,民航河南省管理局后勤保障用地355亩,南方航空河南公司后勤保障用地326亩,中原航空河南公司后勤保障用地82亩,合计763亩,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关于郑州新郑机场缴纳农业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对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41号建议的答复》规定,对国家正式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应对其农业税任务全部核减。对未经批准的基本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其农业税任务不得核减,仍由原纳税单位负责缴纳,税款由工程主办单位负担。为此,在郑州新郑机场1997年办理批准用地手续后,我厅已及时按照政策规定批复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5220亩。对于郑州新郑机场1997年以前未批用地和1997年已批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土地763亩,应负担农业税。郑州新郑机场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后,财政机关及时办理农业税核减手续。

相关法规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新郑机场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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