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新郑机场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字〔1998〕13号
日期:1998-06-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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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

你单位《关于缓征郑州新郑机场耕地占用税的请示》(郑财农税字【198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郑州新郑机场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土批【1997】57号文件批准,征用新郑市耕地5983亩。按照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占地5220亩,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用地763亩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耕地占用税减免权限归属中央,省级无权减、免、缓征耕地占用税,请你按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积极对新郑机场应税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相关法规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新郑机场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农业税问题的复函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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