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纳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字〔1996〕54号
日期:1996-12-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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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你单位郑开管文(96)98号《关于申请免交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95)50号文件对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内税收收入以1993年为基数,超收部分全留给开发区财政统筹安排”的规定,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开发区占用耕地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省财政厅(92)豫财农税字第58号文件关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八五”期间暂缓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已到期,开发区对已占用耕地包括“八五”期间经征收机关同意缓交的占用应纳税款,应于1996年底前全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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