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故县水库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字〔1996〕42号
日期:1996-09-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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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财政局:
你局三财农税字【1996】第11号《关于故县水库占用耕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87】财农税字第206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故县水库占用耕地不属于“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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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财政局:
你局三财农税字【1996】第11号《关于故县水库占用耕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87】财农税字第206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故县水库占用耕地不属于“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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