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故县水库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字〔1996〕42号
日期:1996-09-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三门峡市财政局:

你局三财农税字【1996】第11号《关于故县水库占用耕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87】财农税字第206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故县水库占用耕地不属于“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