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安阳市苗圃苗木生产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字〔1994〕40号
日期:1994-12-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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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财政局:
你局安财字(1994)75号《关于安阳市苗圃苗木生产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安阳县人民政府县政土【93】53号文批复,安阳市苗圃征用你县洪河乡耕地60.39亩,作为苗木生产用地。根据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定,其生活用地1.05亩,不属于免税范围,应予征收耕地占用税。其苗木生产用地59.34亩,因属于农业用地,故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也不核减农业税,农业税由用地单位负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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