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原化肥厂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字〔1994〕38号
日期:1994-12-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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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财政局:
你局濮财农税(1994)12号《关于中原化肥厂占用耕地应否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原化肥厂于1987年10月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你市区耕地123.6亩,用于建设铁路专用线。按政策规定应照章交纳耕地占用税。
1989年,我厅以(89)豫财农税字第22号文,按照省委财经领导小组的指示,对中原化肥厂等几项重点工程用地应纳耕地占用税的挂账时间作了具体说明。并特别指出:“豫政(88)15号文件关于中原制药厂等省内重点工程,在建设和还贷期间,免征企业一切税收,用于归还贷款的规定,不含耕地占用税”。因此,中原化肥厂应照章缴纳缓征到期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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