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郑州铁路分局月山车站等三单位回收国有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字〔1994〕1号
日期:1994-01-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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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

你区解政(1994)10号《关于要求解决郑州铁路分局月山车站的三单位回收国有土地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郑州铁路分局月山车站、月山机务段、月山电务段经焦作市解放区土地管理局【92】19号、27号、28号文件批准,回收占用1964年已征用,但一直由农民耕种的国有耕地建造职工住宅,属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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