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监狱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2〕92号
日期:1992-12-1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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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鲁财农税字[1992]第43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监狱占用耕地不得比照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应照章纳税。你省潍坊市安邱县迁建监狱占用耕地,应依照上述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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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鲁财农税字[1992]第43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监狱占用耕地不得比照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应照章纳税。你省潍坊市安邱县迁建监狱占用耕地,应依照上述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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