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2〕78号
日期:1992-12-0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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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19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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