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2〕36号
日期:1992-07-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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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1992)冀财农税字第19号《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于利用外资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通则》第八条关于税收的规定是指对世界银行信贷资金的本金或与本金有关的费用,借款国不得课征税收,同时对开发信贷协定本身的签署、传送或注册的行为,也不得征税,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与此项规定无关。因此,你省昌黎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兴建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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