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0〕45号
日期:1990-06-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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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财农税[90]19号《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规定,军事设施应限于部队的靶场、训练场等用地,人武部归属地方建制,其修建的军事训练基地如靶场、战术训练场地等设施不属军事设施,要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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