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0〕6号
日期:1990-01-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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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保护盐农的盐田资源,对于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视同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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