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未经批准占地追税期限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89〕64号
日期:1989-10-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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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琼财税(1989)农字第117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 的请示》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1987年4月1日以前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期限为准。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 财政部复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未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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