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关于水电工程交纳耕地占用税问题
文号: 财农税字〔1989〕21号
日期:1989-04-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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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关于减免水电工程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转交我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现行政策的规定,水电工程占用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依法纳税。

二、关于河北省迁西县潘家口抽水蓄能电站耕地占用税问题,请按当地财政部门通知的纳税日期依法缴清,逾期不交者按规定需加收滞纳金。请你部支持和协助我部做好征收工作,督促所属单位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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